为政之要,莫先乎人;成事之要,关键在人。干部是成就事业的关键因素。党中央提出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目的就是要求广大干部要保持锐意创新的勇气、敢为人先的锐气、蓬勃向上的朝气,让作风正派、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担当作为的干部得到保护。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必须正确把握和合理运用容错纠错机制,提高容错纠错的可操作性。
正确把握容错。哪些错误可以被“容”,是广大干部群众关心的核心问题,要出台具体办法,清晰地界定容错的内容和边界。比如,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等情形是可以容许的。对于那些拍脑袋决策、任意而为、不顾实际情况冒进的错误、同类错误一犯再犯行为,都是决不容许的。那种以创新、干事为由,把失误当成“交学费”的认识,要坚决杜绝。正确把握容错就是真正保护符合群众利益的改革中发生探索性失误的干部。
合理应用纠错。容错不代表可以一直犯错,有错误必须立即纠正,有错不纠,即为失职;只容不纠,就是放任。鼓励干事不是鼓励“胡来”、鼓励“折腾”,在容错机制建构过程中,更加强调完善纠错机制。容错是手段,是为了保护大胆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有利于激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纠错是目的,是建立配套的纠错机制,促使党员干部在“犯错”后,认真查找症结所在,及时发现错误、中止错误,避免重蹈覆辙、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更大损失。如何对待工作中的失误和问题,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其中一个重要的经验就是,一旦出现失误,能够及时改正错误,挽回损失。犯错误和改正错误,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面对未知领域,难免出偏差,所以允许在工作探索中犯错误。只有及时纠错改错,才能进一步促进事业发展,才能真正促进干部成长,才是真正爱护干部。干部在改正错误的过程中,才会提高认识、提高办事能力,才能承担更重要的任务。
从严执纪问责。容错与纠错是建立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机制的“一体两翼”,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容错免责是严格执纪问责前提下的容错免责,没有从严执纪问责,也就不存在从宽容错问题,容错免责只是从严执纪过程中应该考虑和把握的一个特殊情况和问题。从严执纪问责是为了维护纪律的权威,惩戒“不干事”“干错事”的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是从严执纪问责的一个方面,是为了更加严格、更加科学、更加客观公正地执纪问责,为的是“既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赏罚分明、公平公正。从严执纪问责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员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积极纠正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确保敢干事、会干事、干成事。
完善实现机制。容错纠错机制重在落实,必须把建立健全实现机制放在重要位置。根据行为为公还是为私、遵守还是违反规则、增进还是损害公共利益等,根据任务难度、主观心态(故意、过失、意外)、错误危害程度,区分怕而不为、该为不为、权变善为、为而出错、善作善成等,确立评判指标。根据集体决策还是个人决策、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常规决策还是非常规决策、紧急决策还是非紧急决策、滥用职权还是决策管理失误以及服务民生还是开发建设、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还是推动发展、市场监管资源环境保护还是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等类别,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 完善包括岗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常态化监管机制,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保障机制,容错纠错、责任追究、绩效管理一体化常态化启动机制,容错免责认定审核救济机制,容错免责第三方评价、监督、风险防范机制,决策执行效果跟踪评价和及时纠错机制,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双重发力机制,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党委与人大协同联动机制等,真正把“三个区分开来”落到实处,做到思想引领与纪律约束相结合、严格管理与热情关怀相结合、依纪依规与公平公正相结合,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在敢担当中创造新业绩,在善担当中展现新作为,在遵纪守法中作出新表率。(原载8月22日《楚雄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