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州地震局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公开承诺和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对即办事项,在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一般以规定的下限时间办结。
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示必备手续、提交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六条 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理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七条 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报提交的材料不齐或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可以现场改正的应允许当场改正。
第八条 对于上级机关的来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议案,应按规定办结时限进行办理。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在两天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时限前向交办部门说明原因。
第九条 对于群众的来电、来访投诉及反映情况的,如当场不能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 实际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办结时限完成的,应报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理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反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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