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群众满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群众来本局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本局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礼貌待人,用语规范,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接洽。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地告知有关承办科室所和具体承办人。
第五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所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科室所。
第六条 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第七条 有关人员来电话咨询业务或者反映情况的,接听电话的本局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应认真负责地回答。
第九条 属于其他科室所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业务人员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将具体承办科室所或者具体承办人的办公电话告知来电人。
第十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不清楚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报告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转有关科室所办理。
第十一条 来电话咨询的,本局工作人员接答电话应热情礼貌,耐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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