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本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统一由震害防御(法规)科负责。
第六条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向本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填写《楚雄州地震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本局办理机构。
第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九条 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尽可能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情形,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将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震害防御(法规)科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局 地址:云南省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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