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日,第十二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该规定,将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章的有关内容,现就立法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做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情况
我省位于印度洋板块与欧亚板块碰撞带东侧,以贯穿滇中及滇东北的小江断裂带为代表的活动断裂带共有227条,国土面积84%的地区地震烈度基本在7度以上,是我国破坏性地震较多、受灾特别频繁和严重的地区之一。20世纪,我省发生的7级以上大震占全国23.6%,6级以上强震占全国18.8%。仅2000年以来,我省共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55次,其中5.0~5.9级地震46次,6.0~6.9 级地震9次,地震形势十分严峻。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的新要求。促进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发展,是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心工程,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保障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的重要体现。对于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多次下发文件并召开专题会议在全省大力推广隔震减震技术的应用。目前,隔震减震技术已广泛应用于我省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公共建筑等建设领域,以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站楼为代表的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已达到2100余栋,居全国之首,得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充分肯定。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一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范围;二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三是需要进一步明确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检测、使用维护等各方主体责任;四是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做进一步细化补充;五是需要将我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章共22条,主要内容为:
(一)关于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范围
为了有效应对我省地震频发的严峻形势,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本规章明确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一是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二是前项规定以外,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区域内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三是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四是鼓励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二)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
抗震设防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应当建立政府统筹安排、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据此,本规章明确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和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财政等部门应当对隔震减震技术研发及应用等予以支持;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工商、税务、质监、地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的有关工作。
(三)关于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
促进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发展,涉及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产权人、使用权人等多方责任主体。针对目前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的实际,本规章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的责任义务;二是明确了在隔震减震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义务;三是明确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在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责任义务;四是明确了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日常维护的责任义务。
(四)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规章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明确了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加强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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