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云南子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中国地震局《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结合《省地震局关于调整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云南子项目管理机构的通知》(云震财发〔2018〕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云南子项目(以下简称“预警项目”)建设,包括台站观测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数据处理系统、紧急地震信息服务系统和技术支持与保障系统等五个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建设,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预警项目的子系统建设和单位工程,统称为单项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为云南省地震局(以下简称省地震局)。
第三条 预警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廉政责任制、监理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章 预警项目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
第一节 预警项目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四条 省地震局成立预警项目管理机构,在局党组领导下,实行预警项目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职责内的重大事项审议决策,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总会计师对项目过程进行全程管理,预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沟通,工程部具体实施,财务部、档案部配合支撑,审计部全程监督、跟踪审计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预警项目实行三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程部、财务部、档案部和审计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工作。工程部下设土地协调组、台站系统技术组、台站基本建设组、中心技术系统建设组、仪器设备技术组;综合协调组作为工程部的日常联络机构,承担工程部办公室职责;省地震局各片区技术联络人具体联系各州市地震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预警项目管理机制:
(一)工程部所属土地协调组、台站系统技术组、台站基本建设组、中心技术系统建设组、仪器设备技术组和省地震局各片区技术联络人全面负责、完成组内工作任务,重大事项书面提交工程部综合协调组;
(二)工程部、财务部、档案部和审计部所涉及到的重大事项书面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预警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工程部、财务部、档案部和审计部提交的重大事项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议;也可由领导小组领导会签决议;
(四)工程部、财务部、档案部和审计部的发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公文网上传和下达。
第二节 预警项目管理职责
第七条 预警项目存续期间,未完成项目财务竣工决算之前,组织机构及人员原则上应保持稳定。
预警项目管理和实施人员如发生工作变动,影响其继续有效履职的,该人员所在预警项目部门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接替人员。调出人员应向接替人员书面移交前期工作和档案资料,书面签字的移交清单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接替人员按所在预警项目部门分配岗位职责要求承担相应工作。
调出人员所在项目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尽快落实接替人员并督促完成工作和档案资料移交。未按要求执行,对项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省地震局党组按照《云南省地震局党组工作规则》对预警项目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任务调整和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决策。
(一)审定预警项目的管理机构;
(二)研究决策预警项目建设任务重大调整,审定项目实施工程100万元以上的概算调整和预算变更。
第九条 省地震局预警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对预警项目的直接领导、监督和决议职责内重大事项。
(一)审定预警项目的管理制度;
(二)审定预警项目向中国地震局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和实施总体方案;
(三)审核预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100万元以上的概算调整和预算变更报局党组决策;
(四)审定预警项目实施过程中超过100万元采购招标方案等;
(五)预警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项目工作进展报告,督促项目工程进度,协调解决预警项目重大问题。
第十条 预警项目设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总会计师,根据职责负责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一)总工程师负责项目建设的总体设计,按照中国地震局的要求组织完成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总体方案,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技术把关,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工作,配合完成预警项目工程验收;
(二)总监理工程师指导外部监理公司完成项目监理工作,督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争议问题,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组织完成预警项目工程验收;
(三)总会计师组织制定项目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项目概算管理与投资计划下达,组织实施过程的财务管理,组织预警项目档案验收;组织预警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会计师协同指导、督促预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部按各自职责完成预警项目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预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一)局办公室、发展与财务处、监测预报处相关人员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综合协调,各部门不独立行使行政职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内部进行分工,明确各自职责;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上下联络、横向联系协调、会议召集和纪要编写,工作简报编发、宣传等工作;
(四)配合完成预警项目的档案验收、工程验收和财务竣工决算等工作;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预警项目具体实施部门在预警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部的职能职责
工程部负责预警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决策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一)审定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工程造价;
(二)负责单项工程的技术、进度和质量控制,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理;
(三)审定100万元以下的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100万元以上的采购方案和采购合同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50万以下合同借款的审批;超过50万元的合同借款需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承担单项工程的工作月报编报、档案管理工作等;
(六)完成单项工程的工程验收、档案验收和档案移交等;
(七)配合完成预警项目的财务竣工决算;
(八)工程部各组成部门需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收集和整理;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财务部的职能职责
(一)参与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实施方案、土建和设备购置等各阶段预算的编制和对接工作;
(二)制定预警项目的财务管理细则;
(三)负责完成投资计划变更和预算变更的上报和下达;
(四)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物资设备采购、资产验收入库等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按中国地震局的要求完成项目财务竣工决算;
(七)财务部相关人员分别按照财务核算、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资产管理的分工对相应资料进行档案收集、整理和移交;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档案部的职能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和中国地震局相关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做好项目全过程产生的信息资料及档案的组卷工作;
(二)负责制定档案工作计划,提出档案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对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分阶段组织归档工作;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的检查,配合完成预警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职能职责
(一)按照中国地震局《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中震办发[2018]32号),通过委托审计方式,组织实施项目全过程审计;
(二)按照中国地震局和云南局的安排,加强与被委托审计单位的沟通协调;
(三)督促审计意见整改落实;
(四)完成审计过程中的档案收集和整理;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七条 在中国地震局的组织下,完成省地震局台站、中心、技术系统等单位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在国家发改委对省地震局可研批复的基础上,完成台站的勘选,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配合中介机构完成单位工程的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概算批复、台站勘选情况,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取设计单位,完成基准站点对点的施工图设计、基本站的典型施工图设计和省级预警中心的施工图设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一节 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工程部按照批复的预警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制定单项工程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实施内容、实施人员及其分工、实施进度、经费预算和质量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施方案的,应按基建审批权限向中国地震局报批。
第二节 年度工作计划、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项目进度安排,编制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报中国地震局(台网中心)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地震局按进度要求编制月执行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确保项目预算实际执行率不低于序时进度。
第二十四条 因实施方案调整造成预算执行大幅变化的,应报中国地震局(台网中心)审批。
第三节 招标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设计、工程勘察、监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和软件等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实行中国地震局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和省地震局招标采购相结合,以省地震局招标采购为主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省地震局组织的公开招标采购,应在实施前一周将采购方案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和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地震局申请调整采购方式的,经中国地震局审核,按《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节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资金审批程序。按规定开展设备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等,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条 实行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招标代理、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法律咨询以及设备、材料的采购应签订合同。合同签订须以法定中标价或政府采购其他方式产生的法定结果、招标投标文件等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定期进行资产核对和清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节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监理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明确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管制度,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强化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对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本单位项目质量。
第三十四条 涉及技术复杂、需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质量把关的事项,应上报中国地震局,由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解决。
第六节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各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密文件资料应按涉密载体相关规定进行管理。日常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和科技处。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三十七条 国家烈度与速报预警项目的档案验收、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由中国地震局组织。省地震局负责本单位预警项目的档案验收、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
第三十八条 预警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预警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配合完成省地震局局内单项预警项目的档案验收、工程验收和财务竣工决算;档案验收、工程验收和竣工决算的上报工作在中国地震局的安排下统一完成;
(二)工程部在单项工程完成3个月内组织完成预警项目单项工程的档案验收和工程验收,配合完成财务竣工决算。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预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执行情况、已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通过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项目进展情况,贯彻落实局党组和领导小组指示要求,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安排涉及项目质量、进度的阶段工作。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督,严格工程签证管理,确保项目造价真实可控。
第四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项目领导小组。
第七章 项目廉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项目廉政责任制。
领导小组组长(局法定代表人)分别同分管领导、各部负责人、“三总”签订项目廉政责任书。
各部负责人分别同各部副职、内部组长和主要成员签订廉政责任书。重点需要签订的是项目实施工程部。
各部负责人、下设各组组长对本人权限领域的项目投资负有廉政主体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职责细化项目廉政管理。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有关规定,对在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因履职不当造成项目建设质量不合格,执行进度缓慢,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和总体验收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采取有关补救措施;情况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项目的建设资金。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的,应限期追回,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预警项目涉及的调整、变更,需上报中国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审批、备案的,依照中国地震局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预警项目涉及的项目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过期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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