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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中国地震局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和《防震减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12532300431845013T-/2022-1205001 公文目录:财政信息 发文日期:2022-12-05 主题词:项目支出 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防震减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经费 文  号: 成文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内设机构:

《中国地震局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和《防震减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管理细则》已经中国地震局2020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绩效管理意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2018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国地震局党组坚决落实党中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2018年10月,我局出台了《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12月修订了预算管理办法,出台了绩效管理三年实施计划。今年新制定的《中国地震局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地震局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是继续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补全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环节。各内设机构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强化绩效管理意识,切实履行预算和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抓好本领域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协调、部署和实施,依靠制度规范管理,促进预算管理从重投入向重绩效转变,提升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预算绩效的“指挥棒”作用,为防震减灾事业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规范维修改造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效益

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经费是地震系统现行预算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提高局属各单位硬件基础设施的运转效率,同时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新制定的《防震减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管理细则》从预算收支的角度统一了经费的管理模式,是规范我局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经费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细则,扎实履行单位职责,抓好本单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管理,按照细则要求做好项目竣工决算,确保高质量完成项目,保障资金安全。各相关内设机构要做好本领域项目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加强对各单位的指导,通过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切实保障我局基础设施正常运转,提高资金效益使用效益。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内设机构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制度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内设机构和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做好本领域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管理。

(二)切实履行责任。各内设机构和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细则确定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绩效管理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得到具体落实。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为中国地震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要引导广大职工树立预算绩效意识,培育绩效管理文化,营造“花钱必问效”的良好氛围。

中国地震局

2020年7月6日

中国地震局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地震局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地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中国地震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指标,对地震系统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中国地震局组织各二级预算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中国地震局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中国地震局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中国地震局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绩效评价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的原则。绩效评价工作由中国地震局统一领导,并根据预算支出类型、资金用途分类、项目特点等对绩效评价活动进行分领域归口管理,各内设机构和各二级预算单位按职责,对项目实施、资金支出和绩效结果负责。

(二)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筹兼顾、激励约束的原则。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职责明确,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单位自评应由项目单位自主实施,即“谁支出、谁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应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开展,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和中国地震局制定的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中国地震局以及各二级预算单位的职能职责、国家和地方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央财政中期规划、中国地震局部门中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

(七)中国地震局内部巡视、审计、财务稽察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绩效评价由中国地震局统一领导,规划财务司是绩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中国地震局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机关各内设机构是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各二级预算单位是资金的执行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发展研究中心是绩效评价的业务支撑机构。

第八条 规划财务司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

(二)组织建立中国地震局绩效指标库和绩效评价指标库;

(三)组织评审和下达绩效目标指标;

(四)会同相关内设机构提出重点评价项目建议;

(五)组织全局性绩效评价工作;

(六)指导二级预算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七)负责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公开和利用。

(八)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部门重点项目评价,并指导监督第三方工作。

第九条 机关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本领域所属项目的绩效指标库;

(二)审核本领域项目绩效目标指标;

(三)配合提出重点评价项目的建议;

(四)组织和指导本领域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五)配合规划财务司开展全局性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二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中国地震局绩效指标库,编报项目绩效目标指标;

(二)开展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交绩效自评工作总结等材料;

(三)配合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提供绩效管理数据,编制绩效报告;

(四)根据反馈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发展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

受中国地震局委托承担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政策研究和绩效指标库研究等任务。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自评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部门评价对象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

第十四条 单位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绩效目标指标未完成或偏离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章 绩效目标指标和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预算资金支出完成后,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是绩效评价的前提。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第十七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指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指标要符合国家防震减灾规划、中国地震局以及各二级预算单位职能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并与相应的中央部门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量化细化。绩效目标指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效率、效益和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指标时要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调查研究,经过科学论证,制定的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指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者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指标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预算调剂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类,均包含三个层次。一级指标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果等四项,二级指标包括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资金管理、组织实施、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项目效益等,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进一步细化描述。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参照财政部研究制定的共性绩效指标体系设置。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政策、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中国地震局及各二级预算单位按照地震行业领域对应的部门职责、重点任务、政策或项目进行分类设置,适用于中国地震局整体预算、项目预算支出以及具体政策、制度、管理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 单位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和部门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便于评价结果相互比较。

财政和部门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确定,应当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时,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一)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确认的标准。需据实说明来源及数据口径。

第二十四条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二十五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撰写报告和结果应用四个阶段。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在各阶段工作程序有所差异。

第二十八条 部门评价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项目建议。规划财务司会同相关内设机构提出重点绩效评价项目建议,随部门预算一同报送财政部。

(二)下达绩效目标指标。规划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批复,向中国地震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各二级预算单位下达重点绩效评价项目绩效目标指标。

(三)准备绩效评价。规划财务司委托发展研究中心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开展重点项目评价。各内设机构及各二级预算单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完成资料收集、绩效报告编写、现场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方法。收集资料、审查核实资料、进行实地调研和现场考核,开展绩效评价。

(五)形成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按要求报送规划财务司。

(六)报送评价报告。规划财务司对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局领导审定后报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自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绩效目标指标。根据中国地震局绩效指标库,二级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指标,随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二)下达绩效目标指标。根据财政部批复,规划财务司向各二级预算单位下达项目绩效目标指标。

(三)填报自评结果。二级预算单位分领域对照上年度预算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对应填报实际完成情况,未完成绩效目标指标的应分析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报送绩效自评结果至归口内设机构。

(四)审核汇总自评结果。各内设机构分领域审核汇总二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项目自评资料形成绩效自评汇总表和自评工作总结。规划财务司对所有项目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要求将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及公开

第三十条 规划财务司负责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和落实财政部的整改意见,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部门考核挂钩,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绩效好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下年度预算安排。绩效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项目执行部门,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促进完善制度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建立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绩效评价报告在系统内部公开,严格执行绩效评价结果随部门决算公开,依法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八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规划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的监督问责。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不力的,绩效评价差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擅自调整绩效指标、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中国地震局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地震局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中国地震局及其所属二级预算单位依照职责,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中国地震局及其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支出的绩效监控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绩效监控由中国地震局统一领导,规划财务司是绩效监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国地震局开展绩效监控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机关各内设机构是项目绩效监控的主体部门,负责本领域的预算绩效日常监控。二级预算单位是资金的执行部门,对绩效监控结果负责。

第五条 规划财务司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绩效监控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监督全局性的绩效监控。

(三)按财政部要求组织开展单位整体预算绩效监控,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监控。

(四)按要求向财政部报送绩效监控结果。

(五)反馈、应用绩效监控结果。

(六)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六条 机关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本领域开展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定期对绩效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

(二)配合规划财务司完成绩效监控管理工作。

(三)应当履行的其他绩效监控职责。

第七条 二级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预算绩效日常监控工作,按要求定期提交绩效监控报告。

(二)配合机关各内设机构落实纠偏或整改措施。

第三章 监控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绩效监控范围涵盖所有项目支出预算。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以及巡视、审计、有关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较多、绩效水平不高、管理薄弱的项目,将予以重点监控,并逐步开展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监控。

第九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将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十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

第十一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十二条 预算资金执行监控依托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发挥资金审核职能,做好资金执行合规性监控;通过预算执行月报,按月通报预算执行和结转结余情况,及时有效反馈和督促项目执行。

第十三条 每年8月,开展中期绩效监控,集中对1-7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中国地震局本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中国地震局本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计,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做出说明,按照归口管理要求编写绩效监控总结。

(三)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中国地震局本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对预算软件中绩效监控列表中所有项目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附后)。

(四)报送绩效监控报告。8月10日前,中国地震局本级和二级预算单位将绩效监控总结和绩效监控表按照归口管理要求,分别报送机关各内设机构,并完成预算系统中绩效监控表的线上报送。8月20日前,机关各内设机构完成二级项目绩效监控总结和绩效监控表的审核工作,向各二级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并将汇总形成的一级项目绩效监控表和绩效监控总结反馈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对报送材料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中国地震局绩效监控报告,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对口部门司和预算司。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通过绩效监控信息深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采取分类处置措施予以纠正:

(一)对于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按程序向中国地震局申请调减预算,并同步申请调整绩效目标。

(二)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应暂停项目实施,并按照有关程序申请调减预算、停止资金支付,及时纠偏止损。已开始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中国地震局将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将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参考。按照财政部绩效监控结果审核反馈情况,督促相关内设机构和单位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具体实施办法和要求,报规划财务司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防震减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防震减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经费(以下简称维修改造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项目库管理细则》和中国地震局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维修改造经费,是指中国地震局部门预算中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用于中国地震局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维修改造经费实行两级管理。中国地震局规划财务司为维修改造经费主管部门;相关内设机构分别对地震台站、研究所和防灾学院等专项资金需求把关。各二级预算单位为本单位维修改造经费管理主体。

第四条 维修改造经费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确保业务运行。优先安排使用年限较长、损坏老化严重、受自然灾害影响损失严重、安全隐患较多的急需改造的基础设施,以及当地政府强制要求改造的,如临街墙面、消防设施和暖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确保业务正常运行。

(二)适当倾斜部分地区。重点考虑多震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单位,兼顾其他地区单位的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需求。

(三)统筹使用各类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维修改造项目经费要与地方财政安排的有关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遵循财政项目管理。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是对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通过维修、改造等方式,恢复其原有功能,经费性质区别于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经费管理遵循财政性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要求。

第五条 维修改造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施工费、设计费、人工费、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审计费等支出。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不得在维修改造经费中开支。

第六条 维修改造经费支持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配套设施。

(一)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二)业务用房包括观测室、传感器用房、实验室、预报会商室、值班室、机房以及各类业务工作室等;

(三)业务附属用房包括配电供暖房、档案资料库、设备备件库房、会议活动、安全保卫用房等附属建筑房屋;

(四)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业务需要,建设的除房屋外的其他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道路、围墙、大门、排污、安防监控、庭院环境、消防等。

第七条 申请维修改造经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修缮。房屋主体结构老化或损坏,屋面或楼面渗漏,墙体裂缝等,影响业务工作开展。

(二)房屋改造。因业务布局调整,需要对房屋建筑物进行非结构性改造,以满足业务功能需求。

(三)配套基础设施。给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排污、通讯等设施老化、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或当地政府强制要求改造,道路、围墙、大门等出现裂缝或倒塌,消防设施不能达到安全检查标准,安防监控、庭院环境等损坏,通过维修或改造实现正常运行或满足需求。

第八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按照《中国地震局预算管理办法》和《中国地震局项目库管理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申报维修改造经费项目需求,经审核通过后统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中国地震局根据维修改项目经费需求情况及财力可能,提出下年度维修改造经费总需求,随部门预算“一上”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根据中国地震局 “一下”预算控制数,组织完成维修改造经费项目年度预算“二上”编报。中国地震局汇总各二级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十一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指标实施维修改造经费项目。年度预算总额和绩效指标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预算额度、绩效目标指标和支出经济科目的,应按照预算调整程序于当年7月底前报中国地震局审核,由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项目批复的年度预算总额、绩效目标指标和支出经济科目预算情况下,各二级预算单位可对实施内容进行调整。实施内容的调整应与原批复项目属性一致、内容相关,预算调整额度不超过年度预算总额10%(含)的,由各二级预算单位进行审定,并将相关调整内容报中国地震局备案后实施;调整额度超过10%的,报中国地震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二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加强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专款专用,杜绝浪费,确保资金效益。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开展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维修改造项目完成后,各二级预算单位应根据中国地震局绩效管理要求,完成预算绩效自评,要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量化评价。中国地震局将委托相关机构对维修改造经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截至当年6月底,维修改造项目预算执行率低于45%的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后两年维修改造项目。对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优先考虑安排新的维修改造经费。

第十六条 对未按照批复内容和进度完成实施任务、随意调整项目内容或经费预算的单位,以及在实施管理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安排新的维修改造项目。对因维修改造经费使用不规范、管理混乱等问题被中国地震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地监管局等部门通报或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地震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