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地震局印发了《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理解适用《规定》现解读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提出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2023年11月1日,应急管理部以部令形式印发《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并要求消防、矿山安全和地震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为落实好上述要求,中国地震局印发了《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中震规〔2024〕1号),对各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并要求各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各自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云南省地震局作为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管理职能的机构,为落实上级部署,便于各州(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理解适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地震局制定了《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主要思路是承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
《规定》分为正文和附件,正文不分章节,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制定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便于各州(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理解适用;附件部分,基准共包含11项违法行为,除直接涉及重大工程安全且事实既定、结果恶劣外,其余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裁量档次为轻微一档中体现了不予处罚的情节。
云南省地震局将加强《规定》落实,并通过案卷评查、评议考核、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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